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1-01103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 2021-12-21 |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21〕145号 | 有 效 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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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 其他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 2021-12-21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21〕145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确保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实施。
第四条 决策机关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称评估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工作组承担制订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四)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五)是否达到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六)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
(七)决策机关或者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机关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了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十二条 受委托具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熟悉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受委托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部分事项的单位也应当具备以上条件。
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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