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于12月13日印发了《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将于印发之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工作规则》相关内容,正确理解、遵守执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都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行为,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实施效果,我市制定了《工作规则》。
二、主要内容
《工作规则》共16条,主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范围、程序、内容和评估报告的运用等方面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决策后评估的范围。根据上位法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等五类情形可以进行后评估。同时,规定了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二)决策后评估的程序。为确保科学规范的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规定了应当成立评估工作组;需要制订评估方案;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等程序。
(三)决策后评估的内容。为全面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价,规定了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决策实施基本情况;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建议;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决策机关或者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四)决策后评估的报告运用。为及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执行,提高决策实施效果,规定了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决定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注意事项
(一)关于委托评估。为解决部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后评估问题,规定了评估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但决策作出前承担了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决策后评估。
(二)关于适用范围。为贯彻执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规则》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