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实施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的根本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提出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从源头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制定了《重庆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
二、编制过程
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启动全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编制工作,成立了编制组。在我市危险化学品风险分布信息系统数据的基础上,对我市各有关部门、区县、化工园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环节进行调研,收集建议。
编制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程度、地区发展需求,征求各区县政府、园区、相关市级部门、重点企业、安全服务机构意见,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网络舆情风险审查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经多次修改后形成《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和《目录》两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部分。
总体要求部分从充分认识实施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管理的重要意义、严格分类分级管理、强化全链条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组织领导五个方面提出贯彻落实《目录》的要求。国家对《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目录》部分。
《目录》分为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判定规则等内容,《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来源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危险化学品。分类依据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危险性类别的危险程度。
1.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目录。禁止类危险化学品含87种,源于国家、各部委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等文件要求,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此类危险化学品。
2.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类危险化学品含265种,主要是涉及剧毒品及爆炸品,对《目录》所列限制类危险化学品,仅允许在限定区域内的限定行业领域使用,并严格项目准入条件。根据《“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精神,严格限制涉及光气、氯气等一、二类急性毒性气体和生产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氯酸钾、氯酸钠等爆炸物的建设项目。
3.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控制类危险化学品含139种,分类依据为:
(1)表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易燃气体,类别1(在20℃和标准大气压101.3 kPa时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分数为13%或更少时可点燃或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可燃范围至少为12%的气体)的危险化学品。
(2)表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易燃液体,类别1(闪点小于23℃且初沸点不大于35℃的液体)的危险化学品。
(3)表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自燃液体,类别1(加至惰性载体上并暴露在空气中5分钟内燃烧,或与空气接触5分钟内燃着或碳化滤纸的液体)的危险化学品。
(4)表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后5分钟内发生燃烧的固体)的危险化学品。
(5)表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遇水起剧烈反应并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发生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千克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的危险化学品。
在全市范围内对列入《目录》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判定规则中的各文件、规范的要求,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过程中依法对准入条件、储存区域、运输时段等方面进行管控。
4.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栏说明该危险化学品被列入该类的原因,并指向具体文件、规范。相关企业、单位可根据判定规则对应的文件、规范找到该危险化学品的禁止、限制和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