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4-00052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2024-03-28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禁止、限制和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24〕28号 | 发布日期 : | 2024-04-08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4-00052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2024-03-28 |
发布日期 : | 2024-04-08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禁止、限制和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24〕28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禁止、限制和控制类
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4〕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分类分级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禁止、限制和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管理,是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固本强基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实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目录》实施,确保有关措施和要求落地落实。
二、严格分类分级管理
对《目录》所列禁止类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对《目录》所列限制类危险化学品,仅允许在限定区域内的限定行业领域使用,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对《目录》所列控制类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过程中,依法对准入条件、储存区域、运输时段等方面进行管控;国家对《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细化具体措施,实行分类管理、清单管理、精细管控、精准整治,做到禁得彻底、限得科学、控得到位。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跟踪贯彻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全面履职、分工合作,落实化工园区准入制度,严把项目引进关,“一园一策”“一企一策”抓好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严格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全链条监管,消除监管盲区。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照《目录》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整治,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快淘汰落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推进迭代升级,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五、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强化“一盘棋”意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目录》实施,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项目落地、重大风险隐患治理等问题,提升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科学管理水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