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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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精神,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改进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机制

(一)精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

1.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2.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科学开展预算评审(估)。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估)。项目预算评审(估)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具体按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积极探索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科研项目预算采取标识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允许在一体化预算管理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标注“科研项目”标识。(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五)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实施期末要及时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一次性拨付后补助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六)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在市级预算批准前,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可预拨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经费已经拨付至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自行掌握。(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权限

(七)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扩大经费使用权限。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支出。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应修订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九)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购置查重机制,对于已有大型科研仪器,原则上非必要不得重复购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一)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管理部门开展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在渝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项目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二)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条件建设等直接支出。(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十三)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0万元(含)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至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允许市级科研院所从已设立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市属科研院所负责落实)

(十五)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根据每年度实际发生的市内各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报主管部门汇总后按程序向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申报,据实追加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事业单位对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所需绩效工资总量由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追加。(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基础绩效总量+超额绩效总量)限制,但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所需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程序据实追加,追加单列的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单位基础绩效总量和超额绩效总量的存量。(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七)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加强财政与金融政策联动,引导企业参与,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市级设立科技创新类投资基金,优化基金管理办法,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天使期、早中期科技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推进市自然科学基金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围绕我市产业和民生发展需求,吸引优势科研力量集中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八)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全市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九)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探索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

五、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生态环境

(二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可以由具备专业工作素养的在校学生、课题组外聘人员担任,也可通过服务外包由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一)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鼓励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申报国家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二十二)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评价。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市审计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六、推进改革政策措施扎实落地

(二十四)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肩负起政治责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持改革目标不动摇,各负其责形成改革合力。要开展政策宣讲,统一政策口径,确保改革不走样、落实有成效。(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五)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政策落实沟通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效果评估。(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六)落实主体责任。项目管理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及时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七)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跟踪项目单位履行职责、行使自主权情况,通过督查、检查、第三方绩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推动改革政策落实,并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构建公开公示和信用机制,将诚信状况作为单位获得科研相关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将单位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八)做好科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其中,中央类项目,具体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2021〕173号)执行,市级项目由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分类处理办法。(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以上措施中的“科研项目”是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活动,并履行评审(评估)、立项、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等管理程序的项目。市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以上措施尽快修订市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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