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1-01055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2021-11-18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21〕129号 | 发布日期 : | 2021-11-19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1-01055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 2021-11-19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21〕129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
政策措施(2021—2023年)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
(2021—2023年)
为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培育新的增长动能,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前10座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30%的比例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
自2021年1月1日起,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每年进行调整。2021年的补贴标准为: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30元、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三、推动公共领域示范应用
市级有关部门出台专项支持政策,以定线物流货运车、公交车、市政环卫车、邮政快递车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服务领域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稳步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规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
四、给予通行便利支持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中型及以下氢燃料电池货车,可新增纳入我市城市配送示范车辆范围,并给予通行便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五、大力创新商业模式
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加大商业模式探索,制定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大力支持相关企业成立融资租赁平台公司,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大规模示范应用。(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相关补贴申报办法另行通知。以往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国家后续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