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2-00124 | 主题分类 : | 税务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2022-07-04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发〔2022〕32 号 | 发布日期 : | 2022-07-08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2-00124 |
主题分类 : | 税务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2022-07-04 |
发布日期 : | 2022-07-08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 渝府发〔2022〕32 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渝府发〔2022〕32号
为深入实施减税降费,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税费政策协同的要求,现将我市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车船税年基准税额调整为480元;将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车船税年基准税额调整为540元。
二、对我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二)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四)供公众乘用;
(五)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对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中涉及的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的年基准税额,以及重庆市涉及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减免政策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已按原政策缴纳2022年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