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8〕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现就我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我市建设工程提质增效审批改革成果,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和再造,切实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难”、为市场“腾位”、为廉政“强身”,对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项目、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谋划。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统筹、一体部署,协同推进、同向发力,结合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审批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在已取得的改革成效基础上,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再造。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难点、堵点和痛点,实施分类管理,将社会投资项目作为重中之重,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减时限、减程序、减费用”,以“刀刃向内”的气魄强力推动改革,为市场主体添活力。

3.坚持便民利民。推动政府管理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改革创新与“互联网+政务服务”齐头并进,促进审批服务扁平化、便捷化、智能化。推动“全渝通办”,强化部门协同,打破信息孤岛,为企业和群众增便利,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4.坚持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重大改革举措要同步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推动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度完善、长期管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防范化解风险、巩固改革成果。

(三)改革内容。

推进全流程改革,使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推进全项目改革,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推进全事项改革,将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所有审批及办理事项都纳入改革范围,真正实现全流程、全项目、全事项的全覆盖改革,切实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四)工作目标。

在完成国务院“试点地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改革目标的基础上,有重点、有步骤地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18年,通过强化前期策划、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时间压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35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工业项目从取得土地到开工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时间压减至8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6月底前,进一步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手续再精简、审批时限再压缩。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和技术特别复杂等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以及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二、加强前期策划

(五)推动项目策划生成。对于划拨用地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投资项目滚动规划,完善全市投资项目基础库。根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市国土房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工作,将“生地”转变为“熟地”。在策划生成阶段,由规划、发展改革、国土房管部门牵头,会同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落实项目投资、产业准入类型、预选址、承载力、用地指标等建设内容,对项目可行性及配套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确定建设条件、出让条件,确保项目可落地、可实施。经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内容履行审批手续。对公开出让土地的项目,强化土地出让前指标控制,将城乡规划、城市景观、园林绿化、文物保护等指标要求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申请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六)开展区域整体评价。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他特定区域,对城市景观评审、市政配套设施、园区绿化方案、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物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等事项,将原来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鼓励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覆盖的区域推行“多评合一”,逐步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企业不再单独办理相关技术性审查和中介服务。

三、统一审批流程

(七)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在此基础上,可以按照审批阶段“只少不多”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限划拨用地)、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设计审核确认、人防设计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消防、人防、防雷、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八)分类细化流程。深化建设工程提质增效审批改革成果,改变原有“一刀切”的审批管理模式,实施分类管理。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划分为六类: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工业建设项目、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分别绘制审批服务流程图,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绘制专项流程图。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对公开出让土地的项目,将建设用地审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九)深化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国土房管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为基础,牵头部门会同协办部门梳理细化各阶段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办理事项,优化申报表单、要素设置和流转环节并向社会公布。办理事项按照项目类别划分为主要事项的必经审批流程和选择性办理事项,其他事项不得要求企业办理。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告知协办部门,实现线上会商、协同审批,协办部门办理时限不得超过牵头部门的办理时限。

四、精简审批环节

切实采取“减、放、并、转、调、诺”等措施,制定形成6张清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能承诺则承诺。

(十)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保留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必要的前置条件。取消社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取消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消防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审批事项。取消施工合同 (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等备案事项。不再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等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十一)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等事项协同下放给区县实施。下放事项要应放尽放,严禁截留,避免放权“碎片化”,力争2018年8月底前解决权限下放不协同、不配套、不彻底的问题,推动关联、相近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全链条下放。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十二)合并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将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等23项审批事项合并为8项。分别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同步安排质量安全监督。将项目临时用水事项与正式用水事项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对项目供水方案进行指导服务,由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申报。

实行联合勘验。积极推进规划选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人防设计审查确认、防雷设计审核等现场联合勘验,由各阶段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实行一个阶段最多勘验一次。

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气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切实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的问题。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严格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优化审查工作流程,审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关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进行审核确认,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并以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探索研发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及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监管。

实行联合测绘。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及产权登记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明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资质要求、测量标准等具体内容,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并纳入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统一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多测合一”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

实行联合验收。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由牵头部门限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实行不同类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协调行业项目的联合竣工验收。将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管理,逐步探索取消工程现场核实验收环节。

(十三)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一并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园林绿地指标事项审查、防空地下室设施事项审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审查、河道管理事项审查、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审查、无线电管理事项审查、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文物保护事项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审查、电力保护事项审查等事项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由规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明确程序和时限,协办部门和单位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制定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管理方式及相关要求。

(十四)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仅保留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前置要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取水许可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用地批准手续等调整到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并在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探索推行“以函代证”模式。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函作为用地批准手续,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五)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部分项目的建设手续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已经实施区域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对工伤保险、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建设单位按承诺相关规定办理,并自行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五、完善审批体系

(十六)“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由规划、国土房管部门统筹,整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规划、人口和环境规划以及综合交通、文化旅游、社会事业、城市绿地、环卫设施、综合管线、文物保护、人防空间等各类规划,统筹项目需求、空间规划、时序安排,形成覆盖全市的“一张蓝图”。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明确编制“多规合一”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构、梳理各类规划基础数据、统筹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的完成时间节点,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在此基础上构建“共同策划、共同论证、共同决策”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实现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十七)“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借鉴先进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区县、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明确落实系统开发的建设资金、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控审批行为,实施全过程跟踪督办,杜绝体外循环。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推送、实时告知申请人。完善强化项目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推进建设项目“一个代码”全程流转。建立在线支付系统,优化缴费方式,拓展缴费渠道。

(十八)“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市城乡建委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构建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中心),各区县依托现有政务服务中心构建政务服务大厅,有关部门及市政公用单位全面实行“三集中、三到位”,即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内设机构向实体大厅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集中,事项进驻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2018年8月底前,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统一办事指南和服务标准,推行“扫码办事”,方便申请人通过二维码查询信息、在线申报。推行建设项目同一审批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窗缴纳服务。推行“综合窗口受理、并联集成审批、一个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制定“一个窗口”运行规则,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整合业务咨询、投诉受理、效能监管,全面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效能。

(十九)“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项目统一代码归集项目所有审批信息,凡是前置审批已提交的资料,后续审批时不再要求提供;凡是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资格证书,以及所需其他部门的审批结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获取互认,逐步实现不见面审批。制定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材料目录。

(二十)“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分级负责、统一监管”的行政审批效能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完善“日扫描、周调度、月通报、季分析、年考评”工作机制和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实现行政审批全流程、全要素跟踪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等,并根据运行情况不断更新完善。

六、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一)实施行政许可标准化。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评价“五位一体”的行政许可标准化体系。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动态调整,确保同一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间的相对统一。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涵盖事项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常见问题解答等要素的审批服务指南,形成标准化工作规程为办事群众提供详细指引。编制审查工作细则,细化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审查责任等,压减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各部门及时在网上办事大厅、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单位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公布有关办事指引,提高企业和群众获取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便利度。

(二十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细则,实施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十三)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重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健全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扩大信用评价应用的领域和环节,实现行业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相互补充、协同联动。健全完善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四)提升市政公用服务水平。制定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流程管理,与相关审批阶段同步推进。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实行服务承诺制,将办理时限压缩50%以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共享项目信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服务,主动告知服务流程并提供技术指导意见。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市政公用服务公开招投标体制。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推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五)规范中介服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管理制度,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中介服务实行服务时限、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三承诺”管理,原则上中介服务时限不超过对应的审批事项办理时限。2018年10月底前,建设网上“中介超市”,推行中介机构集中入驻,实行服务竞价、合同网签、成果评价和信用公示,对中介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管。

七、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每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分工,切实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的改革任务,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积极解决改革试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推进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十七)严格效能监管。以企业和群众实际感受为主要考核标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办法,明确考核部门、考核内容、考核时间等。利用政府督查、第三方评估、审计等多种方式对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特别是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同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实时在线监督项目审批进程,及时催办提醒,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批的,严格执行超时问责。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

(二十八)强化法治保障。实时做好与国家层面改革的对接,同步推进制定配套制度。鼓励改革创新,允许先行先试,改革中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确保推进改革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相统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改革举措不一致的,由实施部门梳理提出意见后集中向立法机关申请在试点期间暂停相关条款实施,同步推进“立改废”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改革举措不一致的,由文件制定机关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二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改革试点有关政策和成果,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略)

    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

    4.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通用流程图

    5.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6.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7.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8.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9.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附件3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事    项    名    称

事项类别

办理部门(单位)

处理意见

一、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投资主管部门

保留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审批

规划部门

保留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

行政审批

国土房管部门

保留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

行政审批

国土房管部门

保留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审批

国土房管部门

保留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审批

规划部门

保留

7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审批

文化部门

保留

8

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行政审批

国土房管部门

保留

9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

行政审批

地震部门

保留

10

取水许可

行政审批

水利部门

保留

11

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审批

水利部门

保留

12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审批

国土房管部门

保留

13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查

行政审批

国安部门

保留

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审批

水利部门

保留

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审批

环保部门

保留

16

建设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审批

投资主管部门

保留

17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审核)

行政审批

林业部门

保留

18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类)

行政审批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1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审批

规划部门

保留

20

主城区、跨区县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审批

规划部门

保留

21

主城区、跨区县的乡村建设项目(限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审批

规划部门

保留

22

历史建筑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审批

行政审批

规划部门

保留

23

主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行政审批

规划部门

保留

24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行政审批

规划部门

保留

25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审批

水利部门

保留

2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

行政审批

城管部门

保留

27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行政审批

气象部门

保留

28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审批

气象部门

保留

29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及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审核)

行政审批

文化部门

保留

30

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

行政审批

城管部门

保留

3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审批

公安部门

保留

32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行政审批

国安部门

保留

33

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

行政审批

经济信息部门

保留

3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核准

行政审批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35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行政审批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36

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行政审批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37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审批

安监部门

保留

3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

安监部门

保留

39

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审批

交通部门

保留

40

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

交通部门

保留

4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审批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42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行政审批

人防部门

保留

43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审批

城管部门

保留

44

占用、迁移、拆除市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核

行政审批

城管部门

保留

45

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审查

行政审批

城管部门

保留

46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行政审批

城管部门

保留

47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行政审批

城管部门

保留

48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工程抢救性先行考古发掘许可)

行政审批

文化部门

保留

49

夜间作业审核

行政审批

环保部门

保留

50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行政审批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51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行政审批

公安消防部门

保留

5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行政审批

规划部门

保留

53

建筑能效测评

行政审批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54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

国安部门

保留

5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行政审批

公安部门

保留

56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按渝府发〔2016〕57号规定由气象局监管范围)

行政审批

气象部门

保留

57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社会投资类)

行政审批

城乡建设部门

取消

58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

城管部门

取消

59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审批

城管部门

取消

60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审批

人防部门

取消

61

建设项目消防方案设计技术审查

行政审批

公安消防部门

取消

62

建设项目试生产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环保部门

取消

63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环保部门

取消

6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审批

环保部门

部分取消

65

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行政审批

水利部门

取消

66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行政审批

水利部门

取消

67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行政审批

水利部门

取消

68

在堤坝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

水利部门

取消

69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

行政审批

城乡建设部门

取消

7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

行政审批

城乡建设部门

取消

71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行政审批

城乡建设部门

部分下放

7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审批

国土房管部门

部分下放

7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审批

城管部门

下放

7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审批

公安部门

下放

7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行政审批

公安部门

下放

76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其他权力

投资主管部门

保留

77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

其他权力

投资主管部门

保留

78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权力

投资主管部门

保留

79

建设项目对湿地公园影响的批复

其他权力

林业部门

保留

80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其他权力

规划部门

保留

81

规划总平面图审查

其他权力

规划部门

保留

82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内容的审定权

其他权力

规划部门

保留

83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专项审查

其他权力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84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专项审查

其他权力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8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情况备案

其他权力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86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87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技术审查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88

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89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报告技术审查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90

建设项目涉及机场净空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

其他权力

民航部门

保留

91

开发建设方案备案

其他权力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92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项备案

其他权力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93

施工图审查备案

其他权力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94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其他权力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95

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其他权力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96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其他权力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97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

其他权力

人防部门

取消

98

消防设计审核确认

其他权力

公安消防部门

保留

99

人防设计审核确认

其他权力

人防部门

保留

100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权力

人防部门

保留

101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权力

通信管理部门

保留

10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权力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103

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

行政征收

城乡建设部门

保留

10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行政征收

人防部门

保留

10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中介服务


保留

106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中介服务


保留

107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估

中介服务


保留

10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还需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

中介服务


保留

109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工程、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方案编制

中介服务


保留

110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中介服务


保留

111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中介服务


保留

112

建设工程施工图总平面图现场公示牌制作

中介服务


保留

11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中介服务


保留

114

规划核实测量(基础竣工核实测量、工程竣工核实测量)

中介服务


保留

115

消防设施检测

中介服务


保留

116

通信设备的安装、调试、开通

市政公用服务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保留

117

城镇天然气用户开通用气

市政公用服务

天然气经营企业

保留

118

施工用水办理

市政公用服务

公共供水企业

保留

119

居民用水办理

市政公共服务

公共供水企业

保留

120

施工用电办理

市政公用服务

电力公司

保留

121

居民小区用电报装(施工过程中同步建设)

市政公用服务

电力公司

保留

二、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

1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初步设计)

行政审批

交通部门

保留

2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审批

交通部门

保留

3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

行政审批

交通部门

保留

4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审批

交通部门

保留

5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行政审批

交通部门

保留

6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审批

交通部门

保留

7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行政审批

交通部门

保留

8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

交通部门

保留

9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审批

交通部门

保留

10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审批

交通部门

保留

11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中介服务


保留

12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中介服务


保留

13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

中介服务


保留

14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

中介服务


保留

15

一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行政许可

水利部门

保留

16

专业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行政许可

水利部门

保留

17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

行政许可

水利部门

保留

18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水利部门

保留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

行政许可

水利部门

保留

20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行政许可

水利部门

保留

21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水利部门

保留

22

围垦河道审核

行政许可

水利部门

保留

23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24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25

验收质量结论核备核定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26

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27

重点基建项目招标限价审查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28

水利工程截流阶段验收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29

水利工程下闸蓄水阶段验收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30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含技术预验收)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3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3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3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阶段验收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34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35

水利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36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37

安全监管属地备案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38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备案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39

合同备案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40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技术审查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41

一般水文测站设立选址和设计报告技术审查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42

专业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报告技术审查

其他权力

水利部门

保留

4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咨询

中介服务


保留

44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咨询

中介服务


保留

45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作专题论证

中介服务


保留

46

一般水文测站设立选址和设计报告编制

中介服务


保留

47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

中介服务


保留

48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行政审批

经济信息部门

保留

49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权力

经济信息部门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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