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综合性政策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04 |
标 题: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人社发〔2022〕54号 | 发布日期: | 2022-11-10 |
主题分类: | 综合性政策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2-11-04 | ||
标 题: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人社发〔2022〕54号 | ||
发布日期: | 2022-11-10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与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推进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办〔2021〕1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及管理要求分为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是指依法备案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之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机构。
二、管理权限的划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由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要求接受分支机构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港澳台资性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自贸区相关规定接受管理。
市人力社保局统筹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辖区违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三、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管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职业中介活动的内容。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3.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
6.开展网络招聘;
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载明“职业中介活动”);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开展业务必要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
4.有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具有人力资源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市人力社保局认可培训合格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通过告知承诺或一般程序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1.告知承诺流程。申请机构持《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告知承诺书》(附件2)至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通过网上平台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出具《收件清单》(附件3),并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及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附件5),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6),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强化适用告知承诺取得许可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承诺不实的,撤销行政许可,并按规定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2.一般程序。申请机构持《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7)《人力资源服务承诺书》(附件8)、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至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通过网上平台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出具《收件清单》。申请及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决定书》(附件9)。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正式受理的申请,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0),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到期延续。
职业中介机构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行政许可批准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附件11)。
延续申请符合规定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附件12),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附件13),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申请未通过,行政许可终止。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不适用注册资金认缴制规定);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机构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4)、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至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通过网上平台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出具《收件清单》。申请及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正式受理的申请,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要求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限及延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附件15)及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材料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延续申请符合规定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并换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正式受理后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申请未通过,行政许可终止。
五、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之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一)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范围。
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之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主要包括:
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2.就业和创业指导;
3.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4.人力资源测评;
5.人力资源培训;
6.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需要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载明“人力资源服务”);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程序。
申请机构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申请表》(附件16)、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承诺书至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通过网上平台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出具《收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及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附件17),发放《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已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备案业务范围的,应自业务范围变更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备案申请,更换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书。
六、分支机构设立管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注册地址之外设点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依法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或实施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营的,子公司应根据业务范围按规定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或实施备案。
(一)职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设立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自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完毕之日起15日内,持《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表》(附件18)、分支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承诺书等材料至分公司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市外职业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设立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按照《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19号)规定向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三)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分支机构设立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自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完毕之日起15日内,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表》(附件19)《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申请表》、分支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承诺书等材料向分支机构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书。市外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机构基础信息管理
(一)基础信息收集及公示。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本区域注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息监管,于准予行政许可、接受备案或分支机构报告的同时,在机构管理系统录入机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备案等信息。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行政许可、实施备案或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在机构管理系统登录账号,更新完善机构从业人员、固定招聘场所、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人等信息。可以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共享的信息,在行政许可、备案、报告中已经提供的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无需重复提供。经营过程中,机构(含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固定招聘场所、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在信息变化后3个工作日内在机构管理系统完成信息更新。
市人力社保局将通过官网实时公示机构管理系统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公示信息范围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备案情况、分支机构、网络招聘平台、从业人员(仅提供所属查询)、机构奖惩等。市人力社保局将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不断拓展信息公示渠道,方便服务对象查询。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未经机构确认同意,不得对外公示。
(二)登记信息变更管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应书面报告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换发许可或备案证书。
1.职业中介机构及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登记信息变更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及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应当自变更发生或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附件20)、经营场所产权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仅限变更固定场所)、人力资源服务承诺书报告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变更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报告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人力资源服务报告单》(附件21),更新机构管理系统机构信息,并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劳务派遣单位登记信息变更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等登记信息,应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附件22)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更新机构管理系统机构信息,并换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业务终止管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终止已许可或备案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书面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或报告。
1.终止经营活动提交的资料。
报告终止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经营的,应提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报告表》(附件23)。申请终止劳务派遣经营的,应提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附件24)、已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
2.报告审核流程。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出具《收件清单》,核查机构是否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未处理情形,并公告征集机构是否存在约定人力资源服务事项未履行情形(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核实不存相关情形,出具《人力资源服务报告单》,在机构管理系统办理机构注销登记,收回核发的许可备案证书。存在相关情形的,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后,再予以注销。
八、机构经营管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许可或备案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按规定报送业务经营情况,自觉接受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每年3月底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要求提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申报表》(附件25),报告上年度(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辖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通过系统大数据、实地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辖区机构(含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针对机构信息变更未及时在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的,纳入“诚信积分制”管理。针对固定招聘场所未取得消防机构同意场所投入使用决定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网络安全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暂停相应许可业务开展并责令限期整改。针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取得许可后核准条件丧失或出现其他应撤销许可情形的,依法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6),撤销行政许可。
九、违规违法活动处理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统筹行业监管科室(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强化机构监管和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联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等方式对辖区内的人力资源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本地注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行业监管科室(单位)指导敦促机构整改,并纳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针对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行政处罚归口”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机构(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并纳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针对机构违法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行政许可的,由许可审批机关依法出具《吊销行政许可证决定书》(附件27),吊销许可证书。涉及非本区县(自治县)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吊销,应当提请许可证核发部门处理。
十、工作要求
(一)积极优化工作流程。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照本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体系,明确具体科室(单位)负责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工作。主动对接“渝快办”、线下服务窗口,及时跟进调整审批、管理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备案工作效能。
(二)全面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监管。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和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监察责任分工。加强内部协作,理顺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监管机制,形成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与劳动保障监察分工协作、统筹推进的工作体系。
(三)稳妥做好工作接续。按照本通知规定,原市人力社保局直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划转注册地管理,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跟进,按要求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管理服务不断档。市人力社保局已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强制更换,可结合许可期满、登记信息变更等工作逐步完成证书更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5号)废止。川渝两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互认仍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两地人力资源市场统一准入监管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49号)办理。
附件:1.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
2.告知承诺书
3.收件清单
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一次性告知书
6.不予受理决定书
7.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8.人力资源服务承诺书
9.受理决定书
10.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1.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书
12.准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13.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1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1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16.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申请表
17.准予备案通知书
18.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表
19.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表
20.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21.人力资源服务报告单
2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
2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报告表
2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2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申报表
26.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27.吊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28.人力资源服务证书、文书编号规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