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及管理要求分为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依法备案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之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机构。
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什么作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人力资源市场的最重要参与主体,能够提供特色化、多样化、精细化的海量服务,最大程度、最高效率地促进劳动者就业,积极发挥市场灵活优势,不断适应法规政策、经济开势的变化,为用人单位适应市场变化、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供专业、灵活、高效的服务。
三、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状如何?
截至2021年底,全市共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846家,从业人员2.85万人,行业营业总收入618.05亿元,2021年全年服务人员总数1255.9万人次,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择业和流动364.5万人次。
四、新政策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新政策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新政策将推动实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规范化、事项办理便捷化、机构管理信息化、违规监管系统化,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营商环境,助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千亿跃升”行动计划。
六、调整后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辖权如何划分?
新政策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由机构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统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工作。
七、新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做了哪些规定?
新政策规定,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载明“职业中介活动”);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开展业务必要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
4.有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具有人力资源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市人力社保局认可培训合格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新政策对于机构信息化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新政策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行政许可、实施备案或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在机构管理系统登录账号,更新完善机构从业人员、固定招聘场所、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人等信息。经营过程中,机构(含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固定招聘场所、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在信息变化后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完成信息更新。
九、新政策对于机构违规行为监管明确哪些要求?
新政策规定,针对机构信息变更未及时在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的,纳入“诚信积分制”管理。
针对固定招聘场所未取得消防部门同意场所投入使用的,或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网络安全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暂停相应许可业务开展并责令限期整改;针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取得许可后核准条件丧失或出现其他应撤销许可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
十、新政策受惠或涉及的群体(人员)有哪些?
新政策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求职群体利益,促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
十一、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