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综合性政策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标 题: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发〔2022〕43号 | 发布日期: | 2022-05-18 |
主题分类: | 综合性政策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
标 题: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发〔2022〕43号 | ||
发布日期: | 2022-05-18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2〕43号
各区县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进口产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审核和监管工作效率,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管总局支持下,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开通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重庆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进口产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审核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CCC免办申请单位”)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以下简称“CCC免办便捷通道”)适用本办法。
“CCC免办便捷通道”是指符合条件的CCC免办申请单位,通过自愿申报、自我承诺、自助办理的方式,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CCC免办系统”)中便捷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相关证明信息通过国家CCC免办系统自动与海关部门联网对接,全程网络化、电子化,无需现场办理。
第三条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CCC免办便捷通道的审核、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
CCC免办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下,受理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申请,并进行初审,负责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产品,适用CCC免办便捷通道: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第五条 CCC免办申请单位申请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及经营地在重庆市,且产品为重庆海关关区进口货物;
(二)信用记录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黑名单;
(三)具有完善的CCC免办产品追溯管理制度、明确的管理部门及具体岗位人员,制定并执行CCC免办产品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等管理要求,可及时追溯CCC免办产品流向;
(四)CCC免办申请需求量较大,且CCC免办产品进口业务具有持续性。
第六条 申请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的CCC免办申请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区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以下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一)CCC免办便捷通道申请表;
(二)CCC免办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能够在线查询的无需提供);
(三)基本情况说明(包括:CCC免办申请单位基本概况、CCC免办产品追溯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2年内CCC免办产品申请、使用和后续管理情况)。
第七条 CCC免办申请单位注册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通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权限,并纳入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名单。
第八条 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可用总局给予的指定账号在国家CCC免办系统中自助办理CCC免办业务,并即时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第九条 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期为1年。1年后经过综合评估或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再决定是否继续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条 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向注册地区县市场监管局递交书面变更申请:
(一)CCC免办产品清单需要调整的;
(二)单位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经营地、法定代表人等);
(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注册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完成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初审后,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整CCC免办便捷通道相应内容。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每年对辖区内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对具体批次产品参照“双随机”形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事项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发现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具体情形,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暂停或者取消相关单位的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权限:
(一) 无法持续满足CCC免办便捷通道申请条件的;
(二) 申报材料应报未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三) 不属于CCC目录内的产品通过CCC免办系统申报的;
(四) 未按承诺使用或处理相关CCC免办产品的;
(五)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被暂停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权限的单位,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被取消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权限的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