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志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废除建筑业最低价中标法建议的建议》(第0308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可以优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使用程序,但无权予以废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简称“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都是国家规定的评标方法,我市可以对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使用程序等进行优化调整,但无权取消废除任何一种评标方法。同时,12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而现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7)第二条规定,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应当采用低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因此,在低价法的适用范围上,我市要求与国家规定不一致,需要作出优化调整。
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拟依据国家规定,综合施策解决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已列为今年立法审议项目,为使修订后的规则更加依法合规并符合我市实际,我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多次认真研究,相继召开了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场主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主体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4月28—29日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完成闭门改稿后2次书面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意见,5月又召开了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会。按立法工作计划,条例修订草案将于近期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并于5月底前提请市政府开展立法审查,9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1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您提出的建议:
(一)综合施策解决最低价中标问题。一是评标方法由招标人自主选择;二是将低价法适用范围限定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三是规定了低价法的评标价格调整机制;四是增加了异常低价的评审程序,要求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人提交说明及佐证材料;五是要求评标报告体现异常低价、不平衡报价等的分析研判情况。
(二)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一是删除低价风险担保的规定;二是明确了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三是鼓励招标人充分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三、我委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授权,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今年以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多个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政策文件,对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后续也会陆续出台系列配套文件。本次条例修订中,也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评标方法实施、信用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您建议中提到的资格审查方式、技术分占比、招标模板、设置价格下限等问题,我们都将在标准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方法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中予以细化,便于实际操作。您建议中提到的出资人在入围单位中自行组成评审团选定施工单位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为上位法的限制尚不能采用自行组成评审团选定施工单位的做法,但对于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予以采用。
此复函已经我委高健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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