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瓦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的建议》(第0032号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计算基数的问题
您提出以已售商品房房款总额为基数计算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这确实可以减轻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如果仅按照已售商品房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一旦房屋销售不畅,可能出现监管账户的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后续建设需求的情形,不利于房屋按期交付和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利。为此,目前暂不具备调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计算基数的条件。
二、关于逐步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问题
根据我市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预售楼栋监管比例和监管额度是随项目建设进度逐步降低的。您提出增加降低比例节点的建议,我委将认真研究,争取在确保项目竣工交付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调整节点,进一步增强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灵活性,既把资金管好,又不管“死”,有效发挥预售监管资金作用。
三、关于实施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的问题
您建议结合企业信用等级实施预售资金差异化管理,我委将根据您的建议,在政策调整中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降低一定的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您建议引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直接监管的建议,已经得到了较好落实,2022年11月,国家层面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认真贯彻落实,并明确了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的有关流程,政策执行上没有任何障碍。
此复函已经岳顺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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