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和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区政府领导简介、领导工作动态,区政府机构设置,区政府常务会议;
2.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区政府工作报告;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可参见《重庆市潼南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渠道
1. 重庆市潼南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qtn.gov.cn/);
2. 政府信息公开线下查阅点:
(1)潼南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潼南区桂林街道巴渝大道288号隆鑫商圈C区7号楼。
(2)潼南区档案馆 地址:潼南区巴渝东路158号
(3)潼南图书馆总馆 地址:潼南区书院街18号
3.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在手机微信中搜索“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公众号,也可扫描二维码关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为: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08号(52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44551693(值班电话),023—44529367, (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传真电话:023—44551901。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前,本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和行政机构具体职能,确定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构依法受理向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
本机构提供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二)申请方式
1.当面提交。
(1)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江北行政中心5楼电子政务中心(525办公室);
(2)政务公开专区 潼南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潼南区桂林街道巴渝大道288号隆鑫商圈C区7号楼;
工作时间: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邮政寄递。收件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收件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08号501室;邮政编码:402660。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应由政府或政府办主动公开范围内容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重庆市潼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书面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在本机构政府信息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重庆市潼南区政府门户网站(www.cqtn.gov.cn)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四)申请办理
1.本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构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构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构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构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构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认为区县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本机关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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