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面。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在新形势下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二、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围绕“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目标,分“摘要公开”“全文公开”两个阶段稳步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逐步扩大公开范围。
(一)摘要公开。从2015年起,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代表和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总体情况、意见建议吸纳情况和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二)全文公开。从2017年开始,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三、规范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规范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方式。
(一)明确公开主体。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由各主办单位(含单办、分办)负责实施。
(二)区分公开内容。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本通知印发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由各责任单位综合考虑历史性信息的特点、公开的社会影响和自身工作实际等情况,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公开。
(三)规范公开程序。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公开;协办单位应主动提出协办意见是否公开的建议;需征求建议提出人和提案者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四)创新公开形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要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
四、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解读与舆论引导工作。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公开时可同步配发解读材料,便于公众理解。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应密切跟踪舆情,加强舆论引导,采纳合理建议,回应公众关切,不断改进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开效果。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逐步做好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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