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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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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根据《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4〕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全面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并形成目录清单。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经市政府审定后,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审批项目信息(含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构、审批类别、审批流程、申请材料、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同时,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集中对外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二是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依法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动态管理,需调整或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要及时将调整信息向社会公开,确保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三是加强行政审批办理过程及办理结果信息公开。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机构、办理进度、完成时限、办理结果等动态信息,切实增强审批透明度。(由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分别牵头负责)

二、切实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级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要在执法部门门户网站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包括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单位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内容。(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级部门分别牵头负责)

三、切实做好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一是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将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将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内容细化到具体项目。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二是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进行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2014年上半年公开市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的预算,下半年公开市级财政决算和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的决算,并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开本级财政预决算和部门“三公”经费的预算。(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四、切实做好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落实报告的材料制作、审核报批等工作,适时公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对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及部分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由市审计局牵头负责)

五、切实做好征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

一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公开,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信息的公开,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的公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征地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信息。二是继续坚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制度,确保所有出让地块信息得到及时公开。三是加大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矿业权基本情况、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竞买人有关资质条件和矿业权出让方式、收费标准、招拍挂出让结果等。(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

六、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结果信息公开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全面公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和补偿决定等。(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

七、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一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标识牌)等渠道主动公开公租房(廉租房)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地点、办理流程及分配程序。三是及时公布公租房(廉租房)房源建设情况以及申请、分配、退出等信息。(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

八、切实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按照项目进程,实时动态公开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招标信息、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以及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处理结果。逐步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并对投标供应商得分以及未中标原因进行公开。探索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九、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充分发挥各级交易平台整合统筹功能,全方位收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一是主动公开招标单位、招标项目、招标时间、招标步骤及联系方式等,方便企业参与。二是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由市城乡建委牵头负责)

十、切实做好高校招生信息和财务信息公开

一是全方位公开高校招生信息。市教育考试院及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招生高校(单位)要及时将高校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方面信息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开。二是按规定公开高校财务信息。及时通过校园网、教代会、公示栏等方式公开高校年度预决算和教育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投诉方式等信息。有条件的高校要逐步探索建立财务信息查询制度,进一步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由市教委牵头负责)

十一、切实做好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

全面公开科技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科技奖励等信息,突出公开科技项目和经费信息。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公开项目管理中立项、结题等环节的相关信息,立项环节重点公开专家评审意见及分数,拟立项的项目重点公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周期等情况。“121”科技支撑示范工程和“15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要将主要目标及考核指标公开;结题环节重点公开项目研究成果以及结题报告。同时,建立健全财政科技经费及科研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本部门经费预算信息,适时公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下达信息。(由市科委牵头负责)

十二、切实做好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

继续抓好医疗服务、行政许可、规划统计等信息公开,力争在医疗收费信息公开上取得突破。深化“阳光计生”行动,及时公开奖励扶助、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实现计划生育信息公开村(社区)全覆盖。以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为契机,抓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生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源整合,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和计生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

十三、切实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重点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民生领域政策法规、政府规章的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公开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的信息。继续做好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鉴定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以及外国人、外国专家来渝就业许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机构设立、劳务派遣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实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工资指导线,定期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十四、切实做好环保信息公开

一是继续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实时发布主城区17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国控点监测数据,公布各区县(自治县)空气质量排名,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三是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定期公开大气污染防治进展情况。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和自行监测信息的公开。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十五、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

一是加强事故调查信息公开,除依法应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逐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的公开比例。及时公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落实及挂牌督办情况。二是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提高发布实效,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三是建立安全隐患曝光机制,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加大曝光力度,扩大监督范围。(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十六、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

一是积极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建立市属国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重点公开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展前景等。二是积极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等信息的公开。(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十七、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全面发布食品药品监管的政策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规定,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适时发布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增强监管工作透明度。结合打击互联网上非法售药、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落实《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适时对外发布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做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向社会公开。(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八、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主渠道作用。二是建立专家解答和评估机制,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对新闻发言人进行培训,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政府信息, 使主流声音和权威准确的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和公共信息传播体系中广泛传播。(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分别牵头负责)

十九、切实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机关新获取或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明确要求予以公开。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须说明相关理由。二是加强信息解读。对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在发布前,要做好舆情评估,制订发布方案;在公开时,要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解读,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舆情,对社会大众普遍关切的热点信息,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面引导舆论。(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二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严格执行受理、审查、处理、答复和存档备查的各项规定,畅通受理渠道,方便群众申请。二是不断完善受理方式。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主动解疑释惑,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多个区县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配足工作力量,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工作不到位,重要信息不按规定公布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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