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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2 09:40
发布时间:2010-12-2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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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10〕38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但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保密审查不严格、不规范,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各机关、单位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尤其是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使他们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各机关、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机关、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机关、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三、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的监管。要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的保密管理。对违反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要坚持常抓不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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