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突发事件隐患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3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隐患是指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状态、危险区域。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隐患信息(以下简称隐患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隐患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隐患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公开便民;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全面准确、及时高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二、责任主体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隐患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隐患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系统隐患信息发布工作。
三、隐患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预警级别
(一)公开范围。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高温、雷电、浓雾、冰雹、强降温、大雪等气象预警信息;地震预报信息;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森林火灾易发区域、时期和农作物、林业有害生物以及其他自然变异可能造成的灾害等隐患信息。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煤矿、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火灾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电、供油、供气、给排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通信、信息网络以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方面的安全隐患。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隐患信息。
4.其他应该向社会公开的隐患信息。
(二)主要内容。
隐患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隐患的类别、性质、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简化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公众自我保护措施、咨询电话、监测预警责任单位、责任人、隐患的动态发展情况等。自然灾害侧重公开隐患的起始时间、发展态势、影响范围、强度、涉及人数、防范应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注意事项等;事故灾难侧重公开隐患的性质、时间、地点、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公共卫生事件侧重公开隐患的性质、特征、发展态势、影响范围、应对措施、注意事项等。
凡属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信息,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隐患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三)预警级别。
隐患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四、隐患信息公开的程序、渠道和更新
(一)公开程序。
隐患信息公开实行现场查勘、逐级审核、归口发布制度。三、四级隐患信息原则上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一、二级隐患信息原则上由市政府隐患主管部门、隐患主管单位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抄送隐患信息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由市政府统一发布的,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发布。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发布。
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渠道。
1.在政府或部门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开;
2.在电视台、报刊、各种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布;
3.在隐患点及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发布公告;
4.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的隐患信息;
5.以召开隐患点周边群众大会的形式公开;
6.以广播、现场扩音喊话的形式公开;
7.以其他有效渠道和方式公开。
以上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使用。
(三)适时更新。
隐患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要根据隐患治理消除情况,及时公开撤销隐患、解除危险的信息;对新增隐患按要求准确、及时地公开有关信息。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隐患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负责各类隐患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和上报工作。要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如因信息未公开而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突发事件损害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排查,及时上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系统的突发事件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开展会商研判和风险评估,查清隐患地(点)等分布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隐患区域进行排查、巡查。要建立健全基础隐患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同时,要按隐患信息的公开程序、预警级别及时、全面、准确上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严格审查,准确发布。对公开发布的隐患信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做好保密审查工作。隐患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对隐患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公开之前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严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监测监控等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隐患信息。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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