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0-00032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 2020-02-02 | 发布日期 : | 2020-02-02 | |||
标题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流程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 渝肺炎组办发〔2020〕15号 | 有 效 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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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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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 2020-02-02 |
发布日期 : | 2020-02-02 |
标题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流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 渝肺炎组办发〔2020〕15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流程的通知
渝肺炎组办发〔2020〕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管理服务,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隔离观察对象
隔离观察对象包括密切接触者、外省返渝来渝人员,对于在重庆有固定居所和居住地的,居家隔离观察;对无固定居所的,实行集中隔离观察。
二、医学观察流程
各地要统筹好基层防控资源和防控力量,由乡镇(街道)组织辖区民警、村社干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乡村医生等组成工作组,为每名隔离观察对象明确1名观察责任人,实现“一对一”观察,确保全覆盖、无遗漏。要严格按照隔离医学观察建议流程(附件1),由观察责任人为管理对象发放医学观察告知书(附件2),进行隔离知识指导,通过电话、家庭医生签约APP、有线电视网络、微信、智能语音提醒等手段与管理对象开展信息互动,每天早、晚收集管理对象的体温、临床症状等信息,并完善医学观察记录。
三、解除医学观察流程
实行隔离医学观察的,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或抵渝后14天。医学观察期满,如管理对象无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医学观察,由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告知书》(附件3)或由辖区疾控机构出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告知书》(附件4)。对疑似病例接触者,疑似病例排除后,可解除医学观察。
四、异常情况的处理
医学观察期间,管理对象一旦出现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寒颤、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 呕吐、腹泻和腹痛等),应立即到有发热门诊的医院进行诊断排查。如果排除,按常规医疗规范诊治,并继续进行医学观察;如果排查结果为疑似病例,应按规范送定点医院诊治,对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如果暂不能排除也不能确认为疑似病例,按照医务人员建议,采取防护措施,结合实际医院留观或继续医学观察。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排查结果通报观察责任人。
附件:1.隔离医学观察建议流程
2.医学观察告知书
3.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告知书
4.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告知书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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