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公规〔2021〕3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公安局2021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6月7日
重庆市爆破作业
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注册地在重庆的爆破作业单位,以及注册地虽不在重庆但需在本市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提出,并根据申请类别的不同分别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同时在重庆市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
第四条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配齐从业人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有或租用的重庆市内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仓库物权资料、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出具相关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五)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购置票据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申请单位原系爆破作业单位的,还应提交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五条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配齐从业人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物权的证明材料;
(三)爆破作业区域证明材料;
(四)持有的爆破专用设备证明、安全管理制度等其他材料参照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所需材料提供。
第六条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于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作出批准决定,并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其中,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具体时限在受理时告知。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指派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开展现场审查。对申请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专用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至少派遣2名民警,并据实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现场审查情况表》,上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正式受理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于15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作出批准决定,并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其中,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具体时限在受理时告知。
对申请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专用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时至少派遣2名民警,并据实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现场审查情况表》。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责令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补正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中止资质审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有与资质申请材料明显不符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终止资质审查工作,取消该单位爆破作业资质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及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0日内,将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许可证后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应当在发放许可证后15日内将依法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条之规定组织开展审查换发工作。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同时在重庆市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因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原法定代表人和新更换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免职等合法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因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变更单位名称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因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变更单位地址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因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变更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免职等合法证明文件;
(四)技术负责人相关凭证资料,包括:工作简历、单位任命文件、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除审查以上材料外,还应当对新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查证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对其是否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对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第二十条 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者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当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是市公安局的,告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当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许可后方能进行作业。其中,项目级别被评定为C级及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负责审批;项目级别被评定为A、B级的,由项目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查后,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申请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后再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及下列材料:
(一)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及证明爆破作业活动属于合法作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三)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四)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C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由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A、B级爆破作业项目,由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受理,自受理申请起10日内完成审查,随即报送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批,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在收到爆破作业项目材料起10日内完成审批。各层级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不得要求申请人向受理部门以外的内设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逐级报批。
在特殊情况下,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审批各级爆破作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类及资质条件标准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的公告、备案,以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存放,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等管理执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第二十七条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办理期限提及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9日印发的《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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