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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这些老人可享补贴!范围、标准公布

发布时间:2024-10-10 15:46
发布时间:2024-10-1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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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关爱老年人已成为我们共同的责任。近年来,江津区不断深化老年人福祉体系建设,致力于构建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日前,记者对现行的老年人补贴与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想要了解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

(一)高龄营养补贴

申报条件:

具有江津区户籍;

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

85周岁—89周岁老人50元/人·月。

90周岁—99周岁老人100元/人·月。

100周岁及以上老人500元/人·月。

准备资料:

老人身份证和户籍本及复印件;

老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

老人2寸照片一张;

申报流程:

由本人或家属带齐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报。

(二)经济困难高龄和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申报条件(满足下列一项条件即可申请):

江津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具有江津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准备资料:

老人的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本;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中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还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

申报流程: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中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由所在镇(街)通过数据比对核实认定;

经济困难的老人中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由本人或家属带齐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报。

(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60岁及以上)。

救助额度:结合江津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为1255元,1255元/月-行政给付金额/月=救助金额/月。

工作流程: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区民政局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区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

(四)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申报条件:

江津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

未享受过市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或养老机构建设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50张(含)以上的,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20张(含)以上;

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或依法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

补贴标准:

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

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五)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申报条件: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回执,依法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手续;

备案满1年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

当年考核需达到条件的其他指标。

补贴标准:

针对接收江津籍老年人入住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其中100张(含)床位以下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100张(不含)以上300张(含)以下床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300张(不含)床位以上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六)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

申报条件:

镇街“中心带站”比例应达到100%;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效果应达到考核标准;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8大服务功能区设置齐全,护理型床位配置不少于20张;社区养老服务站4大服务功能区设置齐全;

有序开展相关服务。

补贴标准:

针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5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照2000元/月、500平方米(不含)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照3000元/月、1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按照4000元/月的标准核拨运行补助。针对村级互助养老点,按照500元/月的标准核拨运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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