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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81号)

发布时间:2019-12-16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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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全市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1050元/月调整为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1500元/月的80%,即1200元/月,以后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资金渠道

    发放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按规定申请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三、工作要求

    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进一步优化业务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抓紧做好标准调整准备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认真审核,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保障基金安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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