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201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主城区公共交通
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的通知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方便市民合理选择公共交通出行,降低市民出行成本,减缓交通拥堵,经市政府同意,在主城区实施“公共交通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以下简称“免费优惠换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优惠换乘”的含义
“免费优惠换乘”是指市民在公共汽车与轨道交通之间1小时之内换乘时,换乘票价低于首次刷卡乘车票价且换乘票价不高于2元的,实行免费换乘;换乘票价高于首次乘车票价或换乘票价高于2元的,实行优惠换乘,最高享受2元优惠。
二、实施范围
主城区所有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已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全部纳入“免费优惠换乘”范围,包括公共汽车之间、轨道交通与公共汽车之间的相互换乘。今后,主城区新增轨道交通和公共
汽车线路亦纳入“免费优惠换乘”范围。
三、优惠幅度
优惠金额不超过首次刷卡票价金额,最高幅度为2元/次。即:首次刷卡1元的,免1元;首次刷卡1.5元的,根据实际应付票价相应免1元或1.5元;首次刷卡2元或超过2元的,根据实际应付票价相应免1元、1.5元或2元。换乘票价超出免费优惠部分,据实支付。
四、享受“免费优惠换乘”的卡类
乘客持公交IC卡普通卡、爱心优惠卡(指三、四级残疾人持有的半价优惠卡)出行,在1小时内享受1次“免费优惠换乘”。持成人优惠卡即“月票卡”、学生卡、免费卡或现金购票的,不享受“免费优惠换乘”。
五、计时方式
乘坐公共汽车从第1次刷卡开始计时,1小时内享受一次“免费优惠换乘”;乘坐轨道交通从出站闸机刷卡开始计时,1小时内享受一次“免费优惠换乘”。
六、实施时间
自2013年1月15日起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市民答疑、设备调试、资金补贴等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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