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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
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1.C级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0.75万元。 2.D级(无房户)危房改造: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巴南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9个区0.75万元/户,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綦江区、大足区7个区1.4万元/户,其他区县2.1万元/户。 |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3〕2号) | (一)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3.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审核。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区县审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将审批结果在区县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五)资金拨付。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申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帐户。补助资金足额支付的日期不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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