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强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维护河流生态健康,保障生态用水安全,我们组织编制了《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3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cqslszyc@163.com。
附件: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水利局
2023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联系人:徐威震;联系电话:023—89079226)
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维护河流生态健康,保障生态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水利、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能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机制,推动小水电站修复、治理和保护水生态等有关工作。
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指导涉水电力行业市场主体,遵循生态优先原则,保障生态流量,维护生态用水安全。
财政部门保障生态流量实施方案制定及监测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监管全市自然资源市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按照《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明确生态流量泄放等生态调度措施要求。
城乡建委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两江四岸”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城市生态用水安全。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干支流水域生活垃圾清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鱼类栖息和繁殖生态调度方案,并监督落实。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水电站业主将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流水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状况和生态保护等有关要求,分级制定、印发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流名录。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非跨省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流名录。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域面积小于1000平方公里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流名录。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提出控制断面名录、确定生态流量目标、制定监测预警方案和调度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流名录,组织制定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经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河流生态流量监测工作。
河流生态流量监测优先依托现有水文站,也可采用水工建筑物(坝、闸、堰、槽等)、水电站和泵站等进行推算。
对于暂未设立水文站、上下游无可借用的水文站或水工建筑物(坝、闸、堰、槽等)、水电站和泵站等的控制断面,应当开展生态流量巡测。
第九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负责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生态流量监测单位将控制断面流量、水位等实时监测信息按要求接入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并加强相关推流参数率定和数据校核。
实现在线监测的控制断面,实时流量、水位等监测信息应当按24段制报送;未实现在线监测的控制断面,每日应当报送不少于两次的流量、水位等监测信息。
第十一条 河流生态流量监测的整编信息按月度和年度报送。各控制断面监测单位每月5日前,将控制断面的上月逐日流量、水位等整编成果报送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控制断面上一年度逐日流量、水位等整编成果报送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跨省河流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和响应处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河流生态流量预警响应机制,开展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非跨省河流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和响应处置。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河流生态流量预警响应机制,开展辖区内河流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和响应处置。
第十三条 当河流控制断面实时流量、水位达到保障实施方案中设定的预警条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决定是否启动预警响应处置。
第十四条 当启动预警响应处置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工程水量调度,加强河道外取用水管控,直至预警解除。
第四章 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河流生态流量的保障调度,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的要求,将生态流量保障纳入相应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通过流域水工程水量调度和河道外取用水管控等措施,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第十六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实施生态调度。
第十七条 若遇以下情况,难以满足生态流量管理要求的,控制断面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处置方案,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一)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保证率无法满足的;
(二)启动抗旱应急响应的;
(三)遭遇水污染等突发事件,水工程下泄可能造成下游生态严重影响的;
(四)水工程上游来水流量小于生态流量,且水位处于死水位及以下时的;
(五)因工程维修、施工、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导致水工程确实无法执行下泄生态流量相关要求的;
(六)因不可抗力原因,水工程无法下泄生态流量的;
(七)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河流的省界、市内区县界断面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主体一般为断面上游的省(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责任方协商确定。
水系节点、重要水利工程等其它类型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为断面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采取专项检查、现场督导、监测等方式,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月组织对上月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情况开展月度评估,每年年初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年度生态流量考核结果和生态流量问题整改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生态流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月度评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向相关人民政府通报。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生态流量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情况评估,依法公开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流,是指降水或由地下涌出地表的水汇集在地面低洼处,在重力作用下经常地或周期地沿流水本身造成的洼地流动。
本办法所称河流生态流量,是指为维系河流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流内符合要求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本办法所称控制断面,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的省界、区县界、水系节点、重要水利工程等断面。
本办法所称分级监管,是指市级、区县(自治县)两级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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