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号)有关精神,根据我市2021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制定我市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从即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前可通过以下渠道书面反馈:
1. 电子邮件:85177290@qq.com
2.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401121)
附件:《2022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2022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号)有关精神,根据我市2021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制定我市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一、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建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36元提高到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15元提高到581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保持不变。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建议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82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32元。
三、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调整建议
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47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8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7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以后,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四、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建议
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五、调标执行时间建议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2年9月起执行。
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反馈: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集《2022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情况反馈
重大决策草案解读:关于《2022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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