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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6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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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及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0月21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88979985

电子邮箱:cqybzcc@163.com

二、通讯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水星大厦B4区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邮政编码:401147)。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及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优势,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与财政补助相衔接,在定价权限范围内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过快增长,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多层次医疗服务供给和价格管理体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加规范,价格体系更趋科学合理,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总体稳定。

(三)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现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儿科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

2.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坚持以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为引导,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的价格项目管理体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医疗机构设置的特需床位数和特需床位费收入,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总量、床位费收入的10%。

3.区域协调,分级定价。做到区域协调,对比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省份的价格水平。统筹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务人员职级、市场需求等因素,适度拉开各层级之间价格差异,有效促进分级诊疗和患者分流。

4.三医联动,综合施策。坚持“三医联动”改革,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和医保支付、政府财政保障制度、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监管机制改革同步推进。价格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合理控制医疗机构费用增长幅度。

二、定期调价评估

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治理过度检查检验的窗口期,进行调价评估。市医保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全市上一年度的相关指标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

(一)启动条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须经综合评估下列指标且评估分值达到70分及以上时启动:

1.医疗费用指标。上年度次均门诊费用和人均住院费用中的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费用与上上年度相比下降的。

2.医疗服务收入指标。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床位、检查、化验收入,下同)占比与上上年度相比下降或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床位、检查、化验收入)占比低于上上年度全国平均水平。

3.医疗成本变化指标。上年度人员经费占总费用的比例与上上年度相比上升;上年度医疗业务成本占总支出的比例与上上年度相比上升;上年度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比上上年度下降。

4.医保费用指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和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分别不少于6个月和9个月,上年度个人自付比例与上上年年度相比不增长。

5.经济发展指标。上年度医药费用总额年增长率低于10%;上年度本市生产总值(GDP)增长率不低于GDP预期增长目标;上年度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未超过政府调控目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上年度医药费用总额增幅。

(二)约束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1.上年度医药费用总额增长率超过全市GDP增速5个百分点的或上年度全市医药费用总额增幅高于10%的;

2.上年度全市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和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均高于5%的;

3.启动前一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政府调控目标的;

4.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或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6个月;

5.全市出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及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任务以及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等临时启动价格动态调整的,不受前述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的限制。

三、有序动态调整

经调价评估可以启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动态调整,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价格调整工作。

(一)科学合理的价格方案形成机制

1、数据调查。公立医疗机构报送近两年医疗服务及收支等运行情况数据。市医保局对公立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发生频次、费用收入及价格成本等开展调查,对医疗机构报送运行情况数据进行调查核实、统计。

2、确定总量。以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因素,确定一定时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

3、拟定方案。按照上一年度的卫生财务报表及项目实际发生频次等数据,市医保局负责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测算工作,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财政投入、医疗卫生发展和群众就医负担等因素,提出调整医疗服务的项目及价格幅度,形成价格调整方案。

(二)规范合法的价格方案决策机制

4、部门协商。市医保局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向市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5、风险评估。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模拟推演及风险评估,分析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点,重点研判影响范围广、价格敏感度高的调价项目,关注价格调整对特殊敏感及困难群体的影响,防范个性问题扩大成为系统性风险,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6、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触发我市价格听证条件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根据价格听证的相关程序,市医保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起价格听证工作。

7、上报审批。涉及整体性或重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时,由市医保局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发文执行。同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

四、落实政策配套

(一)医保支付衔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市医保局要同步公布实施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的具体政策,确保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时维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二)保障患者权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公开,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强跟踪监测

(一)规范医疗行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费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自主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

(二)加强监测评价。市医保局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强化公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财务等数据,通过对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或定期上报等方式,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改革政策运行情况作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市级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估成果应用,及时完善政策。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事关民生大事,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细化落实措施,加强部门沟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针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各项应对预案,确保动态调整工作平稳实施,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牵涉到医疗机构、医保、群众等多方利益,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将价格调整政策与现代医院管理、医保支付制度、费用控制等相关改革协同推进,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取得良好效果。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三)做好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引导公立医疗机构主动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完善自我管理,强化降本增效,减少资源浪费。要密切关注舆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月日                      


附件

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表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分值

评分

数据来源

医疗费用指标

次均门诊检查、化验费用

相比下降

5


重庆卫生健康统计年鉴、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

人均住院检查、化验费用

5


次均门诊药品费用

5


人均住院药品费用

5


次均门诊卫生材料费用

5


人均住院卫生材料费用

5


医疗服务收入结构指标

医疗服务收入占比

相比下降

10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医疗成本指标

人员支出占医疗业务成本占比

上升

5


管理费用率

下降

10


医保费用指标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

不少于6个月

10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

不少于9个月

10


职工医保自付比例

下降

5


居民医保自付比例

5


民生统计指标

GDP增长率

不低于GDP预期增长目标

5


重庆统计年鉴或重庆市人民政府报告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不超过政府当年预期调控目标

5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高于医药费用总额增幅

5


备注:1.本表所需数据来源于重庆卫生健康统计年鉴、重庆统计年鉴、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统计数据。

      2.考核标准:各项指标评估以上年度与上上年度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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