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渝财税〔2020〕17号 2020年6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为了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在2020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
2.电子邮件请发至:cqczszc@163.com 。
附件:
1.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5日
附件1
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资源税法》授权重庆市决定的事项提出如下方案:
一、《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税务机关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30%;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综合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除上述48个税目外,以下税目实行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原矿6%;铀、钍,原矿4%;钨,选矿6.5%;钼,选矿8%;中重稀土,选矿20%。
附件2
关于《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方案》起草背景及过程
《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分别对地方有授权:一是对155个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其原矿和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二是对地热、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矿泉水、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的具体计征方式的确定。三是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地方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三项授权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法》颁布后,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了调研,并委托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进行了调查论证,收集了500余户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实地走访了70余家企业,在统筹考虑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方案》。
二、《方案》的总体考虑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指出,希望重庆努力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方案》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指导思想,在税率确定、计征方式选择、优惠政策制定等环节,均着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税收法定。充分体现《资源税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严格按照《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明确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政策。
二是税负公平。纳税人承担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基本相适应,对于性质和用途相近的资源品目,其负担水平保持大致平衡。同时,适当考虑周边省市的情况,避免因税负水平差异较大,而对市场公平竞争带来影响。
三是征管便利。充分考虑资源税的实际征管情况,适当整合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着力优化计征方式和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征管可行、纳税便利。
四是统筹兼顾。既充分考虑资源的节约集约开发、生态环境的保护,又考虑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税目税率
根据《资源税法》第二条的授权,除税法规定的天然气、页岩气等9个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税目之外,我市共涉及48个税目(包含我市列明名称的所有资源税税目、发放过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种以及可能开发利用的伴生矿)。《方案》对48个税目均明确了具体适用税率。
(二)关于计征方式
根据《资源税法》第三条的授权,需由我市确定计征方式的税目共5个(包括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对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对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实行从价计征。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的授权,《方案》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伴生矿和尾矿均明确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部门配合机制
根据《资源税法》第九条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为强化资源税的税收征管,《方案》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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