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
区县人民政府是红色资源名录申报的责任主体。申报资料应当规范完整、准确真实和史实可靠,主要包含三个部分:一是区县人民政府的红色资源申报文件;二是红色资源名称、年代、类型、产权归属、历史价值、保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人等基本信息。三是非国有红色资源,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
红色资源认定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有关部门分批组织开展。一是申报资料规范审核;二是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状况的调查核实;三是专家委员会评审;四是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审核;五是社会公示;六是市政府审定和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要坚持科学定名,已认定为文物、纪念设施、历史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原则上沿用公布名称。有多个名称或名称不能准确反映其革命历史价值的,要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提出名称建议,由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应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报送国家文物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对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按照国家文物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可参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办保函〔2013〕3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随国家文物局动态更新。
本办法所指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环境整治工程等,不含安防、消防、防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