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到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要点:变更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要点:许可证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虚假信息处罚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在国内从事包括集装箱船在内的普通货船运输,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有关单位可查验水路运输企业是否持有合规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应船舶是否取得合规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船员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8号),疫情防控开始前适任考试全部理论考试科目和实操考试项目均已通过的,考试成绩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船员考试工作的通知》(海船员函〔2021〕1428号),适任考试全部理论考试科目和实操考试项目均已通过的,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办理船上见习、申请证书的,疫情防控时间不计入船员考试成绩有效期要求的时间限制。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指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许可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不包括“外国验船公司和鉴衡等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