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九条的规定:
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提单格式样本;
(四)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保证金保函或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原件。
申请人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还应当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指定的联络机构的有关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抄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提单登记,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以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资格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与保函或者责任保险有效期一致。
要点: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母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四)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保证金保函或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原件。
要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要点: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账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
要点:保证金交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要点: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抬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提单抬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声明。
要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