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隐瞒、虚假、骗取许可证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要点: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要点:涉水工程施工作业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第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要点:许可前技术评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第1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要点:违规申请《适任证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告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
要点:安全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