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要点:设计文件批准使用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项目单位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要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要点:竣工验收工作要求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
要点:交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航道整治工程。
1.护岸、护滩、护底工程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
2.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二)航道疏浚工程。
1.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
2.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3.调整疏浚工程抛泥区的控制高程。
(三)航运枢纽工程。
1.局部调整枢纽工程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
2.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
3.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
4.改变高压配电装置和高压引出线设计方案,改变电站控制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方案;
5.改变次要或者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四)通航建筑物工程。
1.局部调整通航建筑物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
2.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
3.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
4.改变次要或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者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要点: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情形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要点:交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