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按类别筛选

群众体育

①安全、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②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③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④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⑤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⑦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①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①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夹杂有关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内容,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非法敛财。②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③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①举办活动的申请;②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单位及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等);③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④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①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②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③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④有必要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场地、器材;⑤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和管理人员;⑥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卫生条件和应急预案;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