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因此,制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立法工作的部署要求,是统筹安排年度立法任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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