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阐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m;(2)省道不少于15m;(3)县道不少于10m;(4)乡道不少于5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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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
(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