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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同时,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因此,发现道路货运车辆因超限超载或未对货物防护,导致货物抛洒或掉落等现象的,建议及时报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公路改扩建工程和养护作业应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对既有公路的干扰,确定保证安全的措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如果社会公众发现超公告范围占用公路、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可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如果您向我们投诉举报道路客运从业人员有超速等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我们将转交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督促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由于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您可在向我们投诉举报的同时,向公安交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按照规定,低平板半挂车宽度、长度均超过限值标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但考虑到目前此类车辆群体很大,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重点查纠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对车辆外廓尺寸超限暂时不作要求。对低平板半挂车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从长远看,要坚决禁止其从事普通货物运输行为。
按照公路承载能力的要求,两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应超过18吨。但由于两轴货车车型复杂,车辆核定总质量差异过大,在实际中,存在未超过18吨限载标准,但超过自身核定载质量一倍甚至多倍的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巨大,因此在公安、交通联合执法过程中,两轴车需按照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作为限值要求。   对于“轻卡”等实际整备质量接近或超过标明的总质量的车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目前已有初步处理意见,会有过渡性办法,不会让自重大的车辆无法上路,具体通知正在履行报批程序,将会在近期印发。
根据GB15892016的限值要求,在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中,确定四轴载货汽车的总质量限值为31吨,在执法过程中,应统一执行,不应对个别车型给予特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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