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收集、调取物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取样、摘要汇编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三)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
(四)物证不能入卷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拍摄该物证的照片或者录像存入案卷。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收集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应当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存储介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二)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
(四)收集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恢复或者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执法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