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经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的印章。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