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