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按类别筛选

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   (三)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五)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   要点:加强监督检查的规定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要点:危险货物承运人处罚情形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要点: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处罚情形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要点:不适用范围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要点: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的违反规定行为及处罚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要点: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