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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要点:考试工作安排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要点:客运班线招投标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第七条的规定: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1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   要点:客运线路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要点:注册手续期限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要点:罐体及容器技术要求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要点: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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