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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要点: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无证车辆运营法律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要点: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要点:客运站经营者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要点:客运经营者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要点:许可证非法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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