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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和有效性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演练组织部门应将评估报告向参演人员和相关单位公布,反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涉及应急处置机制、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等有缺陷的,应在3个月内修订完善相关预案和制度。   评估报告中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应急准备完善建议,应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部门。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演练评估报告中问题的处理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要点: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业监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运营单位应建立维护使用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管理制度,对工具、装备、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校准和保养。禁止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涉及强制检定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等设施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工具的管理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第九条的规定:   运营单位应利用车辆、供电、信号等设备自有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以下关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   (一)车辆。牵引系统、制动系统、受流装置、走行系统等。   (二)供电。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干式变压器、再生储能装置、UPS电源等。   (三)通信。电源、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   (四)信号。应答器、转辙机、电源系统等。   (五)机电。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   运营单位认为有必要、确需在运营阶段增设在线监测设备的,应经过充分论证、评审后加装,但加装的设备不得影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关键部位的实时监控
根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第十条的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应当及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要点:汽车客运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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