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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消除隐患。   要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等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需对通过高速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时至6时之间确定。   公安机关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要点: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情形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要点:例外数量、有限数量的混合装载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   要点: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符合的要求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要点: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情形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七条的规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要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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