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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十条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运营。第五十八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建议将具体投诉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问题所涉危险驾驶行为建议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同时,建议将具体投诉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汽车客运站提供的退票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可结合实际,部分实行或者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议各地12328热线中心商相关管理部门明确本地区道路客运退票政策。对于因客运经营者、客运站原因造成的车辆满员无座、不按时发车等情况,旅客要求退票的,建议指导经营者做好免费退票服务。
我部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联合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 号),其中明确:督促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建立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投诉,不得敷衍推诿,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投诉建议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平台公司核实处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第十一条规定,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符合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将预付资金余额及时退还用户,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 业,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约谈,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具体投诉建议转平台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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