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
爆炸物品类哪些禁止携带乘坐轨道交通?
答: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发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规定,(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剂、引线等;
(3)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答: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发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规定,(1)白酒:累计不得超过2000毫升或2公斤,且包装完好;
(2)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生活物品:
①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
②香水: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
(3)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打火机:不得超过5支。
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哪些禁止携带乘坐轨道交通?
答: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发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规定,(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小口径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仿真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
(4)弹药:子弹、炮弹、炸弹、照明弹、燃烧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5)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管制刀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哪些禁止携带乘坐轨道交通?
答: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发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规定,(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2)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斧子等利器;
(3)具有攻击性的各类器械、械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
易燃易爆物品类哪些禁止携带乘坐轨道交通?
答: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发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规定,(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的计时方式
答:公共汽车从第1次刷卡开始计时,1小时内“免费·优惠换乘”轨道交通或公共汽车1次;轨道交通从出站闸机刷卡开始计时,1小时内“免费·优惠换乘”公共汽车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