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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政策问答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把“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内容纳入了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2年6月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为深入贯彻落实《噪声法》,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噪声法》第七条和第八十九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了《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版)。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明确因声环境保护需要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标准和情形。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
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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