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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规!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伤人伤农,可向镇街申请补偿

发布时间:2023-11-15 15:35
发布时间:2023-11-1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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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台并施行。今后被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可依法申请获得补偿。

8种情形有补偿标准

《办法》中明确,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年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每年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造成身体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补偿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和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损失的:按照损害发生当月本市该农作物、经济林木成品市场平均价格的50%予以补偿。

造成畜禽受伤的:按照损害发生当月本市该畜禽成品市场平均价格的30%予以补偿;造成畜禽死亡的,按照损害发生当月本市该畜禽成品市场平均价格的50%予以补偿。

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应急控制避险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区县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其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5种情形可申请补偿

根据《办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偿: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造成直接损失的;对合法圈养或者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养殖的畜禽造成伤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其他依法应当补偿的情形。

申请补偿也有明确的时效。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

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及时保护现场或者固定证据,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

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的主要内容,并由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之后由镇街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再进行为其7日的公示。

6种情形不予补偿

条款中也明确了不予补偿的情形,具体而言:主动攻击、故意伤害、违规饲喂或者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非法狩猎、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地或者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失的;在有关自然保护地区域内非圈养的畜禽受伤或者死亡的;所受损害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补偿的部分;其他依法不应当补偿的情形。

同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实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的区县,其所辖区域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事项按保险合同办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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