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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4月20日施行 遇这些情况乘客可拒付车费

发布时间:2023-03-22 15:33
发布时间:2023-03-22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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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出租车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乘客乘车规定等。该《管理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

乘客有这些行为 出租车驾驶员可拒绝提供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了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出租车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以及乘客乘车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不得违反公共卫生安全的相关规定;

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辆设施设备或者污损车内物品;

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乘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乘客遇这些情况 可拒付车费

《管理办法》也提到,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使用不合格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客运票据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的;

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由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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